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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推荐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要求以多种方式,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配备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八)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15%以上为有效知识产权;

(九)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数3家以上。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单家企业使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米。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围绕基本情况、孵化绩效和孵化服务能力等方面,采取自评与专家评分、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8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按要求参与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孵化器除每年度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外,每月需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孵化数据,由区县、开发区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如下奖励支持: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3万元经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于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获得决赛名次的,按照所获奖金总额10%给予孵化器奖励。

(四)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本市企业(非股东公司)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的1%对孵化器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五)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未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输出时需先向市科技局备案,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10万元,每年补助输出方总额不超过30万。

(六)单个孵化器每年获得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额外分档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市科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综合性孵化器考核指标.docx

2.专业性孵化器考核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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