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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践行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支持我市“三个经济”建设和“十项重点工作”实施,加大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根据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和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是指以“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思想,由我市各类法人主体有针对性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借助他们的智慧解决自身在发展过程中特定难题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外籍专家和中国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两类。外籍专家指非中国国籍,在特定学科或业务领域取得较高成就的专家。中国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境)外被我国认可的机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知名机构工作并取得较高成就的人才。 第四条 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负责。 第五条 引智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列入西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由西安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支持方向 第六条 引智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两个子项。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型企业引进和使用海外高层次人才,利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各类“卡脖子”技术问题。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主要支持我市从事教育、文化、旅游、农业等行业的机构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借助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管理经验和行业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涉外服务能力。 第七条 引智项目每年的支持重点根据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并在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引智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西安市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且无违法失信记录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参与申报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是为实施项目而专门引进和聘用的人员,且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项目所必要的经费、场所、人员和其他配套条件;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中所列明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立项流程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报引智项目时,应将下列材料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科技(外专)主管部门,由其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外专局。 (一)项目申报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中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中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市外专局国际交流与智力引进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负责。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未通过的,主管处室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出具立项建议,报局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外专局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立项文件,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合同书。评审、立项、公示的具体方式参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除被认定的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之外,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 支持方式及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引智项目按支持力度分为领军类项目、重点类项目和优秀类项目三个层次: (一)领军类项目。由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权威大师牵头实施,具有特别重大的科研、产业或社会价值,能够形成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体系。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重点类项目。由在行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的学术领头人牵头实施,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科研、产业或社会价值,能够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 (三)优秀类项目。由学术功底扎实,经验丰富,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人才牵头实施,应具有较大的社会经济发展潜力。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签订合同书后由市外专局一次性划拨全部资助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参照申报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但不超过项目对应类别的资助上限。有关资助的具体条款由合同书最终确定。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资助资金划拨后,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我市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依规支出,独立核算。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薪。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直接支付给海外高层次本人的费用。 (二)差旅费。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执行项目乘坐的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等费用。 (三)住宿费。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执行项目期间租赁的公寓、宿舍,居住的四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等费用; (四)示范推广费。包括技术培训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实验加工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等用于项目开展和推广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租车费、翻译费、接待费、短期商业及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中介费、技术资料费、绩效评价费等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方面的费用。 第十六条 如海外高层次人才级别较高,交通工具和住房标准标准可适当上调。示范推广费和其他费用总和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预算的30%。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监督与验收 第十七条 引智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日常管理和监督由主管处室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包括专项资金核销结果、审计结果和合同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核销资金总额超过资助金额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单位承担;核销总额未超过资助金额的,结余部分应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其他验收标准与流程参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专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