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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我省、我市“三个经济”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成果产出,依据《国 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管理,具有提升我 市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实现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引入,完成国际知识产权转移,输出我国科学理念和技术标准,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的实体平台。 第二章 基地类别 第三条 国合基地按照运作方式分为两个类型: I型(Independent Type):指依托自身强大的科研能力和综合实力,独立开展各类国际科技和人才合作,并产生相应科技成果和社会效益的国合 基地。 S型(Service-Centered Type):指凭借广阔的国际资源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帮助我市各类有研发需求的市场主体对接国际科研资源,引进各类紧 缺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我市各类科研主体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输出我国技术成果和理念;帮助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跨国(境)知识、技术、产品转移等国际业务 ,组织人才双向培训交流的国合基地。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为突出不同类型国合基地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原则,即对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 定,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合基地的共性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主体;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的人员、设备、资金及场地。专职工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负责人,财务主管,业务主管)。 申请I型国合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并具有开展高水平研发的条件、能力和经验,与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 高科技企业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西安开展合作研发; (二)申请单位一般应承担过多项市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类或引智类项目; (三)国合基地应具备至少一名博士学历以上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技术顾问。 申请S型国合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总部应位于西安,并在至少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派驻机构,且每个国(境)外派驻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00平方米; (二)申请单位应在国(境)外具有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发现、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 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西安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能够组织国(境)外科 研人员来我市进行科技培训;能够帮助我市科技企业开展国际业务。 (三)国合基地每有一个国(境)外派驻机构应具备至少一名拥有所在国国籍或长期居住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国合基地每年申请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西安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申请书》,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国际科技合作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负责国合基地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 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束后,由主管处室出具认定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认定名单,应在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合基地,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统 一命名为“西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Xi’an ××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Center ”,“Xi’an ××ISTC Center”),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国合基地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外事规定,维护国家尊严,严守国家秘密,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 科技局报告。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在与国合基地协商基础上,对其进行业务调整、资源调配和重组整 合。 第十条 国合基地应在市科技局领导下,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按照市科技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日常工作,自觉接受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 门的监管,依法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国合基地的申请单位要做好国合基地的项目、资金、人员、设备等保障工作,加大对国合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用多种形式筹措资 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国合基地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为: (一)为我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质量和数量; (二)为我市引进技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三)承担重大项目的数量及项目成果; (四)开展的跨国(境)人员培训、交流人次; (五)获得的荣誉、表彰和奖项; (六)组织的国际性会议、活动次数及成效; (七)实现的经济指标增长(I型考核自身增长,S型考核服务对象增长)。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保留其国合基地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限期一 年整改,整改结束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每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国合基地,在考评结束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我省和我市各类引进国 外智力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承担重大项目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国合基地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上调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在申报“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时不受立项指标限制,且优先承担市科技局各类涉外业务委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