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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西安市打造内陆改革开放人才高地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市办字〔2020〕70号)文件精神,围绕“6+5+6+1”现代产业体系创新创业需求,营造更优创新创业氛围,丰富“科创西安”品牌内涵,推动科创资源市场化配置,助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西安”活动包括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以及以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为重点的主题论坛、展会赛事、培训交流和投资路演等科创活动。

第三条 鼓励全市科研院所、高校、行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众创载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承办“科创西安”活动。

第二章 活动类型

第四条 “科创西安”活动包括主体活动、系列活动和投资路演。

主体活动以市级组织为主,主要包括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等举办的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以及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等重点赛事。

系列活动以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组织为主,协调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围绕“创新创业”等主题组织的会议论坛、赛事、展会、培训交流等活动。

投资路演以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服机构组织为主,由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引导与支持,所属辖区内市级以上众创载体举办的创新创业要素对接活动。

第三章 主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体活动应当主题鲜明、与会嘉宾层次高、社会影响力强,能够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彰显学术研究水平,展示创新创业环境,汇集更多优秀人才、技术、项目、资本,聚焦西安重点产业领域,激发城市创新创业活力。

第六条 主体活动采取申报审核和评价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1.申办单位根据征集通知,按要求报送活动方案。

2.市科技局对活动主题、规模、内容和预期效果等要求进行评审,择优纳入主体活动。

3.凡纳入主体活动的,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七条 全年活动举办完成后,市科技局将采取跟踪考核和集中评价相结合方式,对活动举办情况进行评价,内容包括:

1.活动目标评价。活动主题鲜明、目标明确;围绕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等主题开展;活动聚焦西安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情况。

2.活动成效评价。活动影响力(主办单位规格、出席嘉宾层次、活动参与人数);活动内容、议程的详实性;活动经费投入的合理性;活动实施方案与活动申报方案的一致性;组织模式的创新性;活动过程中的配合程度、资料报备情况。

3.活动影响评价。活动在吸引人才、技术、项目、资本落地西安,促进西安重点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成效;活动宣传范围及社会影响力;活动可推广性和可持续性等。

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次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系列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系列活动应当聚焦主题、内容形式新颖、产业特色明显,重点围绕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人才培训等开展,对区域、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能够起到直接促进作用。

第九条 系列活动采取申报审核和备案管理方式开展跟踪问效。

1.申请承办单位向所在区县、西咸新区和开发区提交活动方案,由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择优审核确定后,集中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2.凡列入备案的系列活动,在活动结束后需将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所在区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同时作为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年度科技工作综合评价的组成内容。

3.市科技局将择优评选系列活动优秀组织和承办单位,并优先吸纳其申报次年主体活动。

第五章 活动补助方式

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的主体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实际发生费用范围包括:会议费,包括食宿费、交通运输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会议材料及印制费等;专家费;宣传费;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应为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市辖区内(含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科创西安”的主体活动,按照要求给予定向支持。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等主体活动及其配套的赛道赛事的补助经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对系列活动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创西安”主体活动(系列活动)一般每半年征集(备案)一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主体活动、系列活动开展相关调研、统计、咨询、评价和宣传推广等。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月至少举办2场系列活动或投资路演,并纳入众创载体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补的单位和团体,除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予以监管、追回全额补助资金外,在相关影响期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活动申办申请和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科创西安”系列活动管理资助办法》(市科发〔2020〕3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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